没有披露事实
如上文所述,保险合约建基于信任,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投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投保人主动告知,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悉有关事实;因此,投保人必须交代所有事实。
假如投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便会视作“没有披露事实”。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资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的特征,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有关风险、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涉及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投保人的病历有关;漏报资料可导致保单遭撤销或索偿被拒。
虽然涉及漏报资料的纠纷大部分与投保人没有全面披露病历有关,但“重要事实”并不限于医疗纪录;其他资料如投保人以往的索偿纪录、平均离港时间、吸烟和饮酒习惯、交通违规纪录和职业,也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如何厘订保费或是否承担有关风险。
如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投保人当时所患的病症毫无关系,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没有披露资料,而未能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便有理由撤销合约。
您不应单靠保险代理的建议,决定某些资料是否重要,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偿争议,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应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及重要事实;如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将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