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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紅白二事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我們知道很多時髦的老友記,已經預早為自己的身後事打點,所以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一下安排身後事。
在舉行任何安葬儀式之前,死者的家屬或朋友,必須要先為死者領取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亦即死亡證。
在香港,現時最普遍的遺體處理方式,就是火葬。政府轄下有六個火葬場,食物環境衛生署的火葬預約聯合辦事處會處理火葬申請。
安置靈灰方面,市民一般都會選擇放在骨灰龕位。所有靈灰安置所都必須得到食環署批准才可以經營。如果您選擇的私人靈灰安置所沒有獲食環署發牌,就要留意了。因為靈灰安置所如果不符合法例或租賃條件,政府可以不批准它們再運作。如果您已經向這些無牌安置所付錢,法律上會視為是訂立了普通合約協議,要打官司才可以追討賠償。為了保障公眾利益,政府正制訂《私營骨灰龕條例》新法例,而在新法例實施之前,選擇靈灰安置所時,要留意它們是否符合所有法律和政府要求,簽約或付錢之前,最好跟負責人搞清楚,安置所一旦結業,會如何賠償。
相比火葬,土葬要花費的錢就比較多。食環署轄下有四個公眾墳場,香港一些宗教和其他團體,亦有經營私營墳場。公眾墳場的骨殖,必須在埋葬六年之後撿拾。
近年政府提倡一些新的處理靈灰方式,其中一種是將骨灰撒在政府管理的八個紀念花園。另一種被視為較環保的方式,就是海上撒灰。公眾可以將靈灰撒在本港三個指定海域之內。有關所有殮葬儀式的詳細資料,大家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到食環署網頁看看。
如果想將遺體運到香港以外的地方殮葬也可以的,只要先在死亡登記處申請許可證,以及獲得該地點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批准,就可以自費安排運走遺體。
不要以為過身以後,只剩下一副臭皮囊,其實死後也可以做善事的。香港有不少病人都在等待器官移植,捐贈器官就可以為他們帶來重生的希望。大家可以到衛生署設立的器官捐贈登記網站,或填寫器官捐贈卡,登記捐贈器官,同時告訴家人您的意願,因為過身之後,還要獲得家屬同意,醫護人員才可以取走器官。器官捐贈並沒有絕對的年齡限制,好像是眼角膜,80歲以下的都可以使用,皮膚捐贈就更是多少歲也可以。
除了我們的網頁,食環署的網頁也備有「辦理身後事須知」小冊子,可以讓大家多點了解如何辦理身後事。希望這一節的資訊可以幫到大家吧。拜拜。
离世处所
家中发现死亡
一般而言,家人发现至亲疑似濒死或死亡状态时,会报案由警方调查及救护人员安排运送病人到医院急症室。如过程中已证实死亡或死因不明,或病人留院不足24小时离世,该个案属非自然死亡,遗体均会被移送至公众殓房,及须向死因裁判官作出呈报,过程中家属需要会见法医科医生,同时可提出死者由于高龄及病历等原因申请豁免解剖,但个案经警方及法医呈报后,仍有机会由死因裁判官要求下进行解剖遗体作进一步死因调查。
安宁在家及离世
若家人有意为病人在家安宁照顾,直至病人于家中离世,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如病人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或离世前14天内获一名注册医生诊治,其后在家中自然离世,该个案无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即死者无需送往公众殓房并无需进行解剖。
当病人已处于晚期阶段或诊断罹患末期疾病,家属(及病人)可向主诊医生了解病情是否适合在家照顾。家庭成员需共同评估额外开支能否负担,是否需要在家中添置医疗器材及物资,了解照顾者人力资源及晚期照顾能力、寻找合适上门医护团队。
注册医生必须最少每两星期见病人一次,并在临终阶段提供合适的纾缓治疗方案,及后聘请持牌殓葬商工作人员到家中及附近视察场地,商量及制定合适运送遗体之方式及路线。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病人在家中离世后,遗体在家中不得存放超过48小时,所以家人陪伴病人于家中离世后,需立即通知已聘请医护团队之医生及殓葬商,在此期间不得移动遗体。
注册医生应尽快上门以心电图机评估病人确实已离世,并签署「死因医学证明书」(表格18)及「医学证明书 (火葬)」(表格2),实时交由殡葬礼仪师或家属到位于湾仔或深水埗的「死亡登记处」为其办理死亡登记,即担任申报人,领取「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俗称死亡证)及「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2)(俗称行街纸)。文件齐备回家后,殓葬商工作人员及灵车团队才可接送先人遗体至合法私营机构或殡仪馆殓房存放。
家属另需注意有关遗体处理的细节,由于先人离世后,医生未必能第一时间上门确认死亡及签署死亡文件,亦可能先人死亡时间于下午或晚上时发生,同日内未能办妥「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2),导致先人遗体需在家中存放至下一天,办妥整全死亡文件才能移离居处,所以殡仪殓葬商需具备遗体保存及防止腐化的专业知识,不能依靠家居冷气的温度作遗体有效保存的方法。
如果家属需要在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为先人办理死亡登记,务必到位于金钟的「生死登记总处」。登记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12时30分。完成死亡登记手续后,才可安排殓葬商移送先人遗体离开居处。
院舍离世
政府于2024年6月3日公布,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在安老院舍及残疾院舍的院友生前如被诊断罹患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及其死因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即该死亡个案无须呈报死因庭。
如病人在院舍使用安宁病房及于院舍离世,家属需与院舍有良好沟通及安排,先人离世后的死亡文件办理及遗体移送所需的过程,与「在家离世」所需的注意内容相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