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兄弟)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本港八间雷曼公司,随即被清盘。由于雷曼兄弟倒闭,购买了雷曼零售投资产品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他们指摘银行或经纪,“不当地”向他们销售雷曼“迷你债券”。
部分投资者认为,“迷你债券”这个词汇有误导性,因为这些投资产品,并非真正的“债券”,而是“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实质的机制及性质,非常复杂,一般市民(特别是长者)未必能够理解,除非他们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对金融市场有深入认识。
简单来说,这些结构性产品,与雷曼兄弟的信贷风险有关。出售这些结构性产品,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但在次级按揭危机期间,就令公司蒙受损失。
当投资者在银行职员或经纪推荐下,购买“迷你债券”时,通常只是亲身听过银行职员或经纪作简单介绍,甚至只是在电话内听过简介。
部分投资者投诉,他们被告知有关产品是“保本”产品,或“100%保本票据”,与“定期存款相似”。“迷你债券”是“买股票以外另一个安全选择”或“低风险投资”,投资者会获得“可观的年息”。与投资者所相信的相反,当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后,“迷你债券”随即大幅贬值,甚至令投资者的本金化为乌有。
另一方面,银行及经纪辩称,他们已向投资者派发宣传单张,清楚列明这些产品并不保本,并与不同公司的信贷挂钩,当中包括雷曼兄弟。银行及经纪亦辩称,有向投资者提供说明书,说明书里面清楚披露风险。
不过,正如之前所述,这些产品的实质机制及性质,非常复杂,即使读完说明书,大部分投资者都不明白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