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法定最低工资亦于当日开始实施,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调整至每小时40元。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由于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不算作支付予雇员工资的一部分。
雇主如欠付最低工资,等同欠薪。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劳工处制订了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参考指引,您可按以下连结下载:
《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
《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日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请注意:法定最低工资同样适用于残疾雇员。《最低工资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详情可参阅劳工处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评估》的网页。
*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即符合所谓“4-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