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援助计划
租金援助计划(租援)于1992年9月1日推出,以宽减租金方式,援助有暂时经济困难的公屋住户及临时居所持证人。合资格者可获宽减一半租金。
《公营房屋政策》乙部第二章列明以下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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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者家庭(即全部家庭成员年满60岁或以上)总收入低于公屋入息限额70%,或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8.5%(房委会将不时检讨有关规定)。
- 户主/持证人及所有名列于租约/暂准租用证内的家庭成员并无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
- 现居单位的面积不超过其家庭人数的最高编配标准。但现居住于改建一人单位,并成功申请自动编配的住户,即使其单位面积超过最高编配标准,亦视为符合申请资格。
- 申请人的家庭并没有领取包括租金津贴在内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
- 居住于新大厦类别(和谐式大厦及由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参建居屋计划/可租可买计划转作租住公屋用途的单位和属于1992年或以后才建成的楼宇)的住户,必须(a)入住单位满二年,或(b)因租金检讨下受加租影响,或(c)因家庭状况剧变而导致入息下降,方可申请租援。
- 受重建影响的租户,在迁往新建单位或翻新单位后,可实时申请租援。
- 房委会会每两年复核租援户的资格,以决定是否继续批出租援;倘若租援户的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人数有变动时,须主动通知房屋署,以便复核是否仍然符合资格。为防止滥用 , 房委会亦会作随机抽查。
- 租援获得批准后,当租援户获发放包括租金津贴的综援,亦需要主动通知房屋署,以便房屋署终止其租援 。
- 非长者租援计划受助人在连续四年接受租金援助后仍需援助 ,如有合适单位,须迁至租金较廉宜的单位。合适单位指位于同一区议会范围内,其月租较租援户现居单位全额月租(即倘无租金援助的应缴租金)至少低20%的单位。
接受调迁的租援户可获发搬迁津贴,并可在新租约下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调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会再获发租援。
除宽敞户外,属长者家庭、家有残疾成员的住户及所有居于旧式大厦的租援计划受助人,可获豁免迁至租金较廉宜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