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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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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第32K条,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之五个合理理由为有关:

  • 雇员的行为;
  • 雇员在履行其职务时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其他真确的业务运作需要;
  • 法例规定;或
  • 其他重要原因。

若雇员于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中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其雇主并非基于上述其中一个有效理由而将他 / 她解雇,此举便会构成不合理解雇。

很多雇员行为不当之例子可被认为是解雇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经常迟到、于办工时间醉酒及披露公司机密资料等。

在下列情况下解雇职员是违法的:

  • 解雇一名怀孕雇员;
  • 当雇员放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名雇员;
  • 当雇员在任何有关执行劳工法例、工业意外或违反工业安全条例的法律程序或聆讯中作供或提供资料而遭解雇;
  • 因雇员拥有工会会藉及参与工会活动而遭解雇;或
  • 雇主在未与因工受伤的雇员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之前,或在有关的评估证明书(即判伤证明书)仍未发出之前,解雇该名雇员。

若然有关雇员并非基于《雇佣条例》列明的其中一个有效理由被解雇,以及有关解雇是违反上述五项其中一项之规例,此举便会导致“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如面对“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内之条款”的问题,在诉诸法院之前,您可以先尝试向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电话热线: 2717 1771 或电邮: enquiry@labour.gov.hk)。劳工处职员将会为你及你的雇主提供初步的调解服务,以尝试协助解决有关争执或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