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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遣散费
当雇员根据一份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并因雇主以裁员或停工之理由而遭解雇,雇主便需向该雇员支付遣散费。
雇主必须于收到其雇员有关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两个月内缴付。
长期服务金
当雇员根据一份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雇主必须在下列情况下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该雇员遭解雇,而解雇之理由并非因严重过失或裁员;
- 该雇员被注册医生证明其不适合现时的工作,并因此而辞职;
- 该雇员已年届65岁或以上,并因此而辞职;或
- 该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长期服务金应在终止雇佣合约日期起计的七天内向雇员支付。
请注意:雇员不会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就有关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方法,请浏览劳工处的网页或致电劳工处电话热线2717 1771。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遣散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万元。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万元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