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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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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意成为受托监管人的申请人,首先须向法庭申请进行研讯,以查明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当事人的任何亲属均可提出申请进行该等研讯。但如果没有任何亲属提出申请,下列人士亦可提出申请:

  1. 社会福利署署长;
  2. 法定代表律师;或
  3.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

2. 有关的申请须附同:

  1. 由申请人签署的证明书或誓章,详述当事人的亲属或最近亲及财产的详情,并附上相关的文件证据;及
  2. 两份医生证明书,证明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该两份医生证明书,至少有一份须为诊断或治疗精神紊乱的评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评估或判定(视乎情况而定),并由医院管理局认可及具专门经验的医生撰写此报告。您可以在监护委员会的网站,找到认可医生的名单。

3. 为进行该等研讯,法庭可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或另一由法庭指定的地点出席研讯,以便亲自接受法庭的讯问。

4. 法庭一旦确定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可作出进一步命令,以维持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或照顾他们的其他利益,并管理他/她的财产及事务。此即委任受托监管人以处理该等事项。

5.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申请成为受托监管人的法律程序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不菲,而该项申请遭到其他人士(例如其他亲属)反对,相关程序将会更为复杂。因此,申请成为受托监管人的人士,应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进行该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