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lic CN

Logo Senior CN

Logo Text CN

Logo Clic CN

Law Logo CN

Show All Topics Image CN

Audio Image CN

聆听此题目之录音

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界定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以是精神紊亂或弱智,聽起來好像跟大部份人沒有甚麼關係,但想清楚一點,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患上癡呆症(即腦退化症),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以,老友記或家人都不妨了解一下《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這條條例,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和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有關機關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照顧他的人。

那麼「監護」和「受託監管」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來說,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受託監管就比較著重處理當事人的財務資產,受託監管人無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亦無權決定他住在哪裡。不過,實際上,管理財產事務和護理治療的事,無可能完全分開處理,所以,受託監管人既然有權支付護老院和醫院的費用,間接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總括來看,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比較富裕的話,受託監管應該比較適合,但申請的法律程序亦相對複雜,最好還是找律師幫忙。

無論是監護還是受託監管申請,當局都要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後再考慮各種因素,才作出命令。而兩種申請都要依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詳情可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有效期方面,監護令的有效期,第一次不會超過一年,至於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會由續期起計,不超過三年。如果時間緊迫,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這種監護令的有效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就不會訂明固定任期。受託監管人可以獨立行事,但會受到法庭監督,每年要向法庭呈交財產明細表。跟監護令一樣,如果情況緊急,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先接管財產,再等待進行法庭程序。如果想了解更多監護和受託監管,記得到我們的網頁慢慢看了。拜拜。

-+=

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委任受托监管人

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长者: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

什么时候适宜委任受托监管人?

  1. 正如前文所述,依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委任受托监管人的主要目的乃在“处理和管理财产及事务”。重点正是“财产及事务”。有别于监护人每月只能持有、收取或支付上限港币20,000元,受托监管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可以控制及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包括依据法庭命令转让、归属、出售、押记及取得该等财产。
  2. 然而,受托监管人并没有权力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也没有权力决定该人的居住地方。但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不可能和该人的护理和治疗完全分开处理。因此,既然受托监管人有权支付护老院的收费,并清缴医院账单,间接也可以决定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将住在哪间护老院或医院。
  3. 总体来看,对于相对较为富裕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受托监管可以说是比较适合的。

谁可成为受托监管人?

    1. 《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人可获委任为受托监管人。但是,由于受托监管人的工作明显地涉及处理财产(在许多情况下更是价值不菲的财产),加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无能力保护自己及自己的财产,法庭必然会谨慎处理有关受托监管人的委任。
    2. 法院通常会委任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亲属(加上其他必要的成员)为受托监管人。也就是说,受托监管人可以是一群包括亲属和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师)的人士;若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价值不菲,受托监管人通常会包括一名会计师。另一方面,受托监管人也可以是单独一个人,这通常都会由关系密切的亲属出任。
    3. 若然没法找到当事人的亲属,或没有亲属愿意担任受托监管人,法庭将委任法定代表律师作为受托监管人。

(注:在法庭正式委任受托监管人前,还未能证实有关的人士是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词当比“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