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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當然最好,但如果老友記真的遭遇不幸,身邊的人對您不好,可以怎樣做?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跟大家說說虐待長者,即是虐老。
現在香港並沒有法例定義何謂虐老,社會福利署就有「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將虐老歸納為六種形式,讓我們逐一為大家說一下。
第一種是「身體虐待」,即對長者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如果因為沒有提供預防措施而令老人家受傷,也算是身體虐待,但如果是意外導致的傷害,就不算是虐待。
第二種是「精神虐待」。出言侮辱、罵老人家、孤立他們、令老人家長期受驚、侵犯長者的私隱,或無必要地限制長者的活動範圍或自由等,都是精神虐待。
第三種是「疏忽照顧」,即嚴重或長期忽視長者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例如沒有為老人家提供足夠的飲食、衣服、住宿、醫療、護理等,以致危害他們的健康或性命。安老院舍、醫院等,如果沒有盡照顧長者的責任,令老人家受傷害,也算是疏忽照顧。
第四種是「侵吞財產」,包括任何涉及剝奪長者財富、或罔顧長者利益的行為。
第五種是「遺棄長者」。照顧者或監護人,如果沒有合理原因而離棄老人家,導致他們身體受傷或心理創傷,好像是將老人家送進醫院時虛報地址,令醫院沒法聯絡家人,就屬於這一種虐待。
最後是「性虐待」,亦即性侵犯長者,包括向老人家展示自己的性器官、非禮及強迫進行性行為。
雖然本港沒有法例專門處理虐老的個案,但有不少法例,其實也可以處理與虐老相關的個案的,好像是襲擊、傷人、非禮、盜竊、搶劫、欺詐相關的罪行等。《家庭暴力條例》就訂明,法庭可發出強制令,保護任何人,免受親屬的暴力對待。而安老院舍的經營,亦受法例規管。至於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遺棄長者,就暫時沒有法例處理。
不過,無論遇到甚麼形式的虐待,受害人除了可以報警之外,還有很多機構和服務組織,願意伸出援手。衛生署提供了這些機構和組織的聯絡方法,有需要的老友記,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
如果不幸受到虐待,千萬不要覺得家醜不外傳而啞忍,不要怕沒有面子,也不用怕,勇敢一點求助,很多人都樂意盡力幫忙的。希望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可以幫助有需要的老友記吧。拜拜。
援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长者
如一名长者符合《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2(1)条下的释义,被界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法庭可根据有关条例第II部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以保障该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长者之财产和财政事务,同时亦可根据条例第IVB部,委任一名监护人以管理当事人的银行帐户。
监护令
监护令须由监护委员会发出。监护委员会是法定的类似司法审裁机构,职能是展开及进行聆讯,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作决定之人士发出监护令。委员会可委任非官方监护人(当事人的家属或朋友),亦可委任官方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VB部,任何人可基于以下理由申请监护令:
- 当事人属精神紊乱或弱智人士,其精神紊乱或弱智的程度足以构成将其收容监护;
- 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或保护其他人,应该将当事人收容监护。
《精神健康条例》第59M(3)条列明,申请人提出监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两名注册医生的书面报告,而每份报告须包含:
- 该等注册医生的医学意见或其他意见之陈述,指出申请符合第59M(2)条所列载的理由;
- 等注册医生阐述原因,解释为何有关申请符合第59M(2)(a)条及第59M(2)(b)条所列载的理由。
监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
紧急监护令
申请监护令的过程需时;如监护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出现以下情况,则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59Q条发出紧急监护令:
- 当事人处境危险、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 当事人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因而不能作出涉及个人情况的合理决定;及
- 有需要立刻施予援手,保护当事人。
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可能是社工、医生或当事人的家属。不过,提出紧急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已经或同时为当事人提出一般监护令申请(《精神健康条例》第59M条)。
紧急监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 3 个月。
如想了解更多监护令的详情,请按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