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申请
1. 监护申请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当事人的亲属;
- 社会工作者;
- 注册医生;或
- 社会福利署的公职人员;
- 而提出监护申请的人必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14天期间内亲自见过当事人。
2. 申请人须填妥完成订明的表格,连同两名注册医生的书面报告,呈交监护委员会。此外:
- 申请人须在监护申请书内述明当事人的年龄。
- 该两份医生的书面报告,至少有一份须为诊断或治疗精神紊乱的评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评估或判定(视乎情况而定),并由医院管理局认可及具专门经验的医生撰写此报告。您可以在监护委员会的网站,找到认可医生的名单。
3. 在接获监护申请后,监护委员会将会把申请书的副本送交以下人士:
- 当事人,即该申请内被声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 该人的任何亲属,而监护委员会认为他/她是合适的人选。但如该项监护申请是由该亲属提出的,则毋须向该亲属送交副本;及
- 社会福利署署长,但如该项监护申请是由社会福利署的公职人员提出的,则毋须向社会福利署署长送交副本。
- 好使该等人士可以有机会向监护委员会表达其意见。
4. 监护委员会亦会要求社会福利署署长提交一份社会背景调查报告。该报告须载录当事人的意见及愿望(在可确定情况下尽力能够确定者),并须包括对该当事人的家庭背景以及社会及财务状况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