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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下無不散之筵席」,在職場上離離合合是很常見的。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終止僱傭關係和解僱員工,有甚麼需要注意。

無論您是老闆還是打工仔,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都必須根據合約規定給予對方正式的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有訂明預先通知期,一般來說,就是要最少一個月前通知。而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就要跟員工「埋單計數」了,說的是他們要向員工支付的錢,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資、未放的年假以金錢代替、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還有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除了遣散費之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剛才所講的款項,給予離職的員工,通常是在七日之內,而遣散費就要在兩個月內支付。如果僱主不準時給予這些金錢,就是犯法。要留意了,員工不會同時得到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想知道這兩種款項怎樣計算,可以到勞工處的網頁了解。

當然,老闆有時候也需要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假如僱員刻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指令、行為不當、犯了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或慣性地疏忽職守,僱主就可以即時解僱,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老闆多次警告都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同樣,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僱員被老闆虐待、或在工作期滿五年的情況下,被醫生證實他永遠不再適合做這份工作,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如果員工懷孕期間被解僱、放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或因參加工會而被解僱等,都可能是不合理解僱。

遇到這些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職員會安排員工和僱主初步調解,如果解決不了,案件就可能要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任何事最理想當然是「好來好去」,但是萬一不歡而散,打工仔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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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

雇佣关系:终止雇佣关系及解雇事宜

无论阁下是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必须给予对方:
(1) 正式的预先通知;或
(2) 代通知金。

在终止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时,有关的预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额)如下:

有明示协议

通知期:根据合约而定,但不能少于七日
代通知金:相等于通知期内雇员可赚取的工资

 

没有明示协议

通知期:不少于一个月
代通知金:不少过一个月的工资

 

在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合约届满时,雇主应支付予雇员之款项种类及数目取决于几项因素,例如服务时间之长短、雇佣合约之条款以及终止雇佣合约之理由。简单而言,终止合约之款项通常包括:

  • 未缴付之工资;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资,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终酬金,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之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根据雇佣合约应得之款项,例如约满酬金或公积金等。

除遣散费外,雇主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雇员支付所有终止合约款项。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日起计不多于七日内缴付有关款项。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终止合约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万元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