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
无论阁下是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必须给予对方:
(1) 正式的预先通知;或
(2) 代通知金。
在终止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时,有关的预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额)如下:
有明示协议
通知期:根据合约而定,但不能少于七日
代通知金:相等于通知期内雇员可赚取的工资
没有明示协议
通知期:不少于一个月
代通知金:不少过一个月的工资
在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合约届满时,雇主应支付予雇员之款项种类及数目取决于几项因素,例如服务时间之长短、雇佣合约之条款以及终止雇佣合约之理由。简单而言,终止合约之款项通常包括:
- 未缴付之工资;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资,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终酬金,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之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根据雇佣合约应得之款项,例如约满酬金或公积金等。
除遣散费外,雇主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雇员支付所有终止合约款项。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日起计不多于七日内缴付有关款项。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终止合约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万元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