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申报资料
如上文所述,保险合约建基于信任,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投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投保人主动告知,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悉有关事实;因此,投保人必须交代所有事实。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在保单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便会视作“没有披露事实”。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资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的特征,从而决定应否承保有关风险、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涉及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投保人的病历有关;没有披露事实可导致保单遭撤销或索偿被拒。
虽然涉及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大部分与投保人没有全面披露病历有关,但是“重要事实”并不限于医疗纪录;其他资料如投保人以往的索偿纪录、平均离港时间、吸烟和喝酒习惯、交通违规纪录和职业,也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厘订保费或是否承担有关风险的决定。
如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投保人当时所患的病症毫无关系,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没有披露资料,而未能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这个前提下,保险公司便有理由撤销合约。
你不应单靠保险代理的建议,决定某些资料是否重要,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偿纠纷,你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应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及重要事实;如果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将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