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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友記,有否想過為癡呆症(即腦退化症),事先做好財務、心理和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安排?這一節「長者法網智多聲」,就為大家介紹其中一種幫到您們的工具,那就是長者三寶的其中一寶——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的最大分別是,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仍然會有效,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任何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訂立了持久授權書,如果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獲委任的人就可以為他打理財務。我們叫給予權力的人作授權人,而獲得權力的就是代理人。
持久授權書只可以授權代理人打理財產和財務問題,亦必須要採用法例訂明的表格,否則就會無效。授權人要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指明代理人有權處理哪些具體的資產或財務事項,不可以籠統地表示「處理我所有財產」。聽起來好像很難,但法定表格有格子讓您剔,可以幫助您作出選擇。授權人亦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權力和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授權人可以委任多於一名代理人,好等他們互相幫助或監察對方。
決定了細節和填好表格後,授權人必須要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註冊醫生要核證和信納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律師也要核證授權人看來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至於代理人就要在見證人在場之下,簽署持久授權書。
簽署持久授權書可有助您未雨綢繆,不用擔心有如簽了賣身契一樣,一世被綑綁。授權人只要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就可以隨時撤銷持久授權書,如果授權人一度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康復後,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持久授權。
法例規定,持久授權書要在法院完成註冊,才是完成所有法例規定的程序,否則代理人不可以處理授權人的資產。所以,當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而較早前還未將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註冊,代理人就要盡快行事了。
要留意了,無論是代理人、見證簽名的註冊醫生、律師或見證人,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的,而填寫持久授權書期間,也有很多東西需要留意,填錯了,持久授權書就會無效的了。詳情可以參考長者社區法網文字版或諮詢律師。
最後為大家說個故事吧。陳伯最近常常忘記事情,說話不清不楚,陳太於是想安排丈夫弄一份持久授權書。但律師說,持久授權書一定要在授權人精神健全時訂立的,建議他們不如先問問醫生。結果,幾位醫生都診斷陳伯患了癡呆症,亦即腦退化症,精神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陳伯不能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就頭痛了。因為家裡大部份資產,好像是銀行帳戶和股票等,都是陳伯個人名下持有,沒有持久授權書,陳太就不能動這些資產,她只能夠用夫婦聯名戶口的存款和自己的「私己錢」來應付陳伯的醫療費及養家。陳太還要擔心,她那個不務正業的不肖子會趁陳伯有病,帶他到銀行提取所有存款。結果陳太要趕緊找律師,向法庭申請處理陳伯的財產,多花費金錢之餘還要擔心好一陣子。大家想想,假如陳伯早些訂立持久授權書,陳太是否不用為錢憂心呢?這一節就說到這裡,多謝大家收聽。
假设个案
个案1:X先生
X先生现年60岁,经济算是富足,但他近来开始出现痴呆(失智)症的典型征状,例如丧失记忆、思考能力下降、语言障碍、无法认出家人等。X太太听闻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概念,也同意应该让X先生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询问有关让X先生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可行性。律师告诉她,持久授权书必须在授权人精神健全之时签立;既然X先生现在已经出现痴呆(失智)症的迹象,也许为时已晚。该律师建议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询医生,尽快确定X先生的精神状况。X太太带X先生看了几位医生,全都诊断X先生已患上痴呆(失智)症,并且精神上已无行为能力。当然,这些医生都不会愿意在持久授权书上签署,核证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现在,X家族除了照顾X先生的身体状况,还要面对以下的财务问题:
- X先生的家庭虽然看似颇为富裕,但大部份资产——例如银行帐户内的现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个人名义持有,因此,X太太无法动用或变现这些资产,以应付家庭财政开支及X先生的医疗费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银行持有一个联名户口,约有几十万元存款。X太太总算可以从这个帐户提款,但恐怕这个帐户的存款在几年内(或许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被耗尽。
- X太太现在必须依靠自己的私人储蓄以维持家庭开支。
- X太太也将需出售她的珠宝首饰以套取现金。幸好她的珠宝首饰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价值不菲的罕有钱币。这些钱币都放在以X先生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因此,X太太无法拿到钱币。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们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的儿子已经40多岁,但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而且挥霍无度。当然,父母和儿子之间关系并不和谐。但由于这是他们唯一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来仍然在财政上支援他。现在X太太最担心儿子会借机利用X先生的精神状况,例如带X先生到银行提取现款,然后自己把钱拿走。
结果,X太太要聘请律师,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向法庭申请处理X先生的财产,手续繁复,花了不少律师费,过程中又担惊受怕。
显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时候已签立持久授权书,以上的灾难性事件全都不会发生。
个案2: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已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Y女士的丈夫已离世多年,并留下一笔颇为可观的遗产给她。她有两个儿子。遗憾的是,长子不肖,多年前已离家,伤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当作没有这个儿子。尤幸次子颇尽孝道,他一直与Y女士同住,并照顾着经已快到70岁的母亲。次子也是持久授权书内指定的受权人。该持久授权书明确指定它将在Y女士被诊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开始生效。持久授权书也载有足够明确和具体的指示,说明次子作为受权人应如何处理Y女士的财产和财政事务,包括授权次子将Y女士的银行存款转到次子新开立的户口名下,纯粹为处理Y女士的资产。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现一些痴呆(失智)症的明显征状。经家庭医生诊断后,确认Y女士已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次子带着那份持久授权书往见其律师,征询法律意见。然后:
- 在律师的协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权书呈交法院申请注册。
- 次子为人正直,但其个人事业发展不算成功,收入仅足够维持生计,但不足以维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着《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条,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权书完成注册期间,在一定程度上动用Y女士的资产。
- 完成有关的注册过程后,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资产。藉着那份持久授权书,他得以动用Y女士的财务资源,好好照顾母亲。
- 失踪多年的长子在此时出现。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财富中他“应得的一份”。次子当然拒绝。
- 然后大儿子试图接近Y女士,并利用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状况。幸运的是,次子已依据持久授权书赋予他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全新户口,并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转移到该户口,而该户口只会处理Y女士的资产。即使长子带Y女士到银行提款,也根本无款可提。
- 次子继续好好地照顾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两宗个案的分别,相信已经显而易见,不需要进一步解释。虽然Y女士的个案中,不时出现“幸运”一词,但促使两宗个案有不同的结果,并非靠运气,而是Y女士早已为未来做好准备,关键就是那份持久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