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持久授权书——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安排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b)条指出,假若授权人精神上有行为能力,但却因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权人身体上无能力签署,则另一人可在授权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该文书,该另一人不得是受权人或受权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见证该文书的签署的注册医生或律师或该医生或该律师的配偶。”
代签者不可以是:
- 受权人;
- 受权人的配偶;
- 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注册医生或律师;或
- 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注册医生或律师的配偶。
代签者签署时,授权人必须在场,并向代签者作出指示,代签者须在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代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