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约”与“独立承包商(或自雇人士)服务合约”
《雇佣条例》适用于雇主以及受雇于雇佣合约之雇员(除个别例外情况),而只有该等雇员才享有《雇佣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拗,当双方订立服务合约时,需要分清“雇员”及“承包商(或自雇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雇佣关系及承包关系而言,并没有一个单一而概括的测试。在分辨合约是否雇佣合约时,可考虑以下部分因素:
- 谁决定员工招聘及辞退事宜?
- 谁支付员工的工资,以何种方式发放?
- 谁决定生产过程、时间以及生产方式?
- 谁提供生产工具及设备?
- 谁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 员工是否为自己进行业务,还是为其雇主进行业务?
- 员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担亏蚀风险?
- 员工薪酬怎样计算? 利润怎样赚取?
每宗个案要考虑什么因素,要视乎个案的情况。例如,员工自备生产工具及材料工作,比较可能是受聘于独立承包商之服务合约;相反,由雇主提供所有生产工具及材料的员工,较可能是受聘于雇佣合约。